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生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这意味着在消防工作中,将火灾预防置于首位,同时将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两个基本手段结合起来。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什么起正式实施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但现行的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并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律最初在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1998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和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是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消防法》提出了预防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2019年4月23日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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