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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正)」

清心 2024-06-21 20:59:41 综合知识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修正)

将第五条修改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地,下同)、县(市,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每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根据哈尔滨本地宝显示,哈尔滨的供暖时间为每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2021年根据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我省将供热期间,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范了城市供热行为,明确了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了供热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管理等内容。供热单位与用户权利义务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供热服务,并保证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规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个人和热用户,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对供暖标供暖起始时间和标准温度没有相关政策,都是以各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为主。以黑龙江为例: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范围内(包括大庆市)的供热温度标准为不低于18摄氏度。《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再次公布。废止《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黑龙江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条例》《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废止《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2部地方性法规。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61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修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2022年黑龙江供热条例

在供热期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C,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2022-2023哈尔滨供暖起止时间:2022年10月20日-2023年4月20日哈尔滨供暖温度标准:在供热期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C,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哈尔滨供暖期起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0日-2023年4月20日结束。遇天气突然变冷会提前供暖。办理停热条例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黑龙江省供暖条例规定

全天不低于20℃。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别的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这个地区的供暖标准是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规定,要求新建建筑在采暖期室内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8℃,对于既有建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供热单位应当合理协商确定本建筑物内的温度。黑龙江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不低于20℃,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全天不低于20℃,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20℃的温度标准。黑龙江省供暖条例规定,供暖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不得低于14℃。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居民在冬季的供暖需求,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冬季气温较低,供暖是当地居民的基本需求之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规定,哈尔滨市的供热标准温度为不低于20℃。在实际供热中,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室内温度达到标准,并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调整供热温度,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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