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客户买卖外汇犯罪,在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对敲模式中,换汇中间人或者中介人,这类人是否有罪?
在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对敲模式中,换汇中间人或者中介人,这类人是否有罪?
在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对敲模式中,存在种角色,就是中间或者中介。这类是否有罪?在现实中,由于在国外往往形成各种圈子、团体,每年创造的经济规模也大,他们把外汇寄回,但是通过当地银行渠会有很策限,因此,很海外华商户可能会寻找私换汇渠,比如地下钱庄换汇。但是,他们又无直接与地下钱庄进行联系,而是通过某个中间,或者委托某位熟悉此类业务的员统收取外汇后与地下钱庄交易,换取更有利的牌价或者时间成本,减少换汇中的损失。在这类模式中,中间的地位比较模糊。
相关知识:找地下钱庄贷款违法吗?
违地下钱庄的含义地下钱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附某种合或被众认知的身份,利用或间接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秘密经营,非买卖外汇、跨境资金转移或办理吸收存款、发放等业务的非金融组织或个,是地下经济的种表现形式.更简单来说,地下钱庄其实质就是非银行,证券类的组织。地下钱庄的优势相比国有金融组织,是具有搜集客户信息的积极性。
国有金融组织用来支持营经济的,是被作为任务来强执行的,其积极性可想而知。而且,中企业信息相对分散,风险不容易控,单笔金额又,如果把钱贷给大企业,笔交易的金额可能是几个中企业加起来都达不到的。说国有银行更愿意把钱贷给谁呢?“地下钱庄”却是要依靠客户吃饭的,必然有激励主动寻找客户。
二是搜寻信息的费用比较低。“地下钱庄”由于非性质,交易无大范围的扩展,这正好减少了其获得客户信息的成本。地下钱庄的特点1、借贷资金的高利性。
相关知识:单纯向地下钱庄换汇自己用,数额几千万,是不是非法经营罪?
非买卖外汇类刑事案件,是非经营案中比较特殊的种,其是指在规定的场所以外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同时其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面向不特定的众实施经营的行为。因此,该类案件中,如果要寻找无罪的空间,必须从该类案件自身的特点出发,比如行为不具有营利目的,行为的行没有面向不特定的众,因此不属于经营行为等等,这些,都是律师必须考虑的无罪空间。无罪辩点:行为仅仅是换汇自用,并没有营利目的,不属于经营行为,因而无罪。首先,从地位上看,此种案件中,换汇员地位,在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中都属于典型的换汇者,而非地下钱庄经营者,他们换汇的目的,就是自用,这里的自用,既可能是用于个和庭消费,也可能是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但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其换汇行为本身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倒买倒卖获利。
因此在性质上,兑换行为本身,属于行违,但不是刑意义上“经营”。
相关知识:地下钱庄一般是做什么生意的?
地下钱庄指的就是未获批设立的金融机构。运作方式有非吸纳存款,高息。以事买卖外汇,跨国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金融业务。
有的地下钱庄以外汇兑换为主业,属于跨境汇兑型地下钱庄。有的地下钱庄以为主业。所有地下钱庄都是违违规的。
相关知识:什么是非法倒卖外汇?
倒买倒卖外汇,是指不分子在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此类钱庄俗称为“换汇黄牛”。变相买卖外汇,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币或以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
资金跨国(境)兑付是种典型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跨国(境)兑付型地下钱庄,不分子与境外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