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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是否已废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否废止?

清心 2023-09-09 20:01:28 实用分享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否废止?

《中华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还在生效。  《中华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1990年5月19日由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定本条例。

中华和国境内外的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除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府定。全文八章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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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3日国有资产管理局、经济体改革委员会文件国资企发〔1994〕81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府,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司》,规范股份有限司国有股权管理,们在总结股份试点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定了《股份有限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现印发给们,请照此执行。附件:股份有限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司》,规范股份有限司(以下简称“股份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定本办。第二条组建股份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股”和“国有股”。股是指有权表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司出资形成或依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相关知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有何规定?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第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权益。根据《中华和国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财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财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第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续。注册会计师在同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相关知识: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回购股票?

股份有限司(以下简称“司”)“收购本司股份”,在实务和习惯上也称为“回购股份”或者“股份回购”。围绕司收购本司股份,新订的《司》42条出重大改变。该条设5款,分别是收购的合事由(款)、收购股份的审议程序(第2款)、股份注销与转让(第3款)、与《证券》对接(第4款)、禁止接受本司股份作为质押(第5款)。该条款在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前提下,新增了两项合事由,解除了对司收购本司股份的过度限,强化了对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范,规定了与《证券》规则的衔接,明确了上市司在收购股份时的信息披露义务。笔者认为,司收购本司股份,涉及到司、股东、债权等方切身利益,应当准确理解《司》42条的文义,又要把握该条款的规范目的,这是正确适用《司》42条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