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海里(边境线12海里外是什么)
边境线12海里外是什么
以海岸线为准,往外12海里是属于领海。一国的领海是从海岸线向外延伸12海里,这一区域被视为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拥有主权。在领海内,国家可以制定法律规章,管理并开发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即所谓的“无害通过权”,而军事船舶在获得沿海国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海岸线我国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千米,自北向南濒临的近海有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我国的领海,是指从海岸基线向海上延伸到12海里的海域。渤海和琼州海峡为我国内海。沿海分布有台湾岛、海南岛、舟山群岛、南海诸岛等5000多个大大小小的岛屿。德国位于欧洲中部,东邻波捷克,南接奥地瑞士,西接荷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北与丹麦相连并邻北海和波罗的海与北欧国家隔海相望,是欧洲西部邻国最多的国莱茵河风光家。哥斯达黎加,是位于拉丁美洲的一个总统共和制国家,北邻尼加拉瓜,南与巴拿马接壤。哥斯达黎加位于中美洲地峡,属于北美洲,北纬10°,西经84°。东临加勒比海,西靠北太平洋,有着1290千米的海岸线(东岸加勒比海212千米,西岸太平洋1016千米)。
谁最先提出12海里
20世纪初,随着殖民主义的影响,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变得激烈,墨西哥在1923年首次提出12海里领海权的主张。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宣布自己的领海宽度,但国际社会的共识尚未形成。1703年另一荷兰法学家C·van宾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当时大炮射程约一里格,即三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一国控制的沿岸海的宽度应为三海里,从而提出“三海里规则”。但大炮的射程不断扩大,三海里的主张因而失去其理论根据。同时期的荷兰国际法学家H·格劳秀斯提出,若海中航行的人能在陆地上被强迫,那么该海域属于陆地所属国家。这个观点进一步发展成领海宽度的计算公式,即以大炮射程为基准。1703年,荷兰法学家C·van宾克斯胡克提出,武器力量无法达到的地方即陆上权力的边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印度尼西巴基斯坦、泰国、阿尔及埃及、扎伊尔、苏摩洛哥等世界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个领海宽度的规定。
12海里领海最先是哪个国家提出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不应超过12海里。关于领海宽度的概念,历史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和主张。17世纪的法学家J·洛森尼乌斯在其1652年出版的《海上法》中,提出国家应管辖“两日航程”距离内的海域。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规定并不公平。苏联是第一个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国家,随后印度尼西印度以及其他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也纷纷支持并采纳了这一更大的领海宽度。20世纪初,由于殖民主义的影响,大国对海洋资源的争夺越来越激烈。1923年,墨西哥首先主张12海里领海权。随后,其他国家先后宣布自己的领海宽度,但国际社会对此并未形成一致的认可。1958年,联合国召开了国际海洋法大会,制定了《领海和毗连区条约》。该条约规定领海为12海里,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标准之领海线12海里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是由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和条约共同确定的。这些文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等。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最具代表性的国际法律文件之它规定了沿海国对其领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领海内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中国的12海里外国承认吗
在国际海洋法中,12海里被视为领海宽度的标准。这一标准起源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在1994年生效。中国作为该公约的签约国,严格遵守12海里领海宽度规定。换算成公里,12海里大约等于2公里。这一规定确保了沿海国家在其领海范围内拥有主权,可进行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活动。根据国际公认的海洋测量单位换算,1海里约等于852千米。因此,中国的12海里换算成公里是852乘以等于224公里。海里是海洋测量单位,它定义为一个弧度在地球表面上对应的长度,即纬度每分对应的长度。12海里的说法是根据国际海洋公约来确认的,可是美国并没有加入这个公约,所以不承认。12海里内是领海。基线以外十二海里之水域,沿岸国可制订法律规章加以管理并运用其资源。外国船舶在领海有“无害通过”〔innocentpassage〕之权。而军事船舶在领海国许可下,也可以进行“过境通过”。1958年9月4日,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强调未经中国政府许可,所有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不得进入中国领海及其上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公布,允许各国有权确定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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