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政主义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宪政是指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法治和人权。宪政指的是宪法的实施,作用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规范和限制各种公共权力,从而使各种权力都能够切实地为公民权利服务的根本大法,而不应该是封建帝王式的当权者用来“治国安邦”的统治工具。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政治体制。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宪法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宪政的要义有两点:第一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自由;第二是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共权力的权威与合法性来自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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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和民主是分不开的,现代的宪政主义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制度模式,其实质是民主共和主义和法治主义这三者的汇合。法学界对于宪政与民主关系的解释是“自由民主为用”。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为世界是公共部门,相对来说公民的行为世界称作公民社会。第既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又“和而不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同时,各民主党派又有各自的特色,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涵义:法学界对于宪政的解释是,宪政或宪政主义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宪政民主的核心和骨架是“预算民主”。从1215年《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整个英国的宪政进程是围绕着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而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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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践履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以宪法为灵魂的国家权力的人格化,就是宪政。宪政主义是“权利”至上,而非“权力”至上。这一点必须要说明。是“法治”国家,而非“法制”国家。各国宪法必备的两个方面,一是对政治体制的安排,二是对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是宪政主义的第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真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奉行法治。现代的宪政主义是以法治的精神为基础的,因而特别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与至上性,就字义而言,“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所以,从欧美历史看,宪政民主的实质是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民主的问题,而不简单是个民众的普选权和选民直接“选主”(即国家和政府领导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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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正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最好体现。宪政(英语: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这个基本法即宪法。日本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资源匮乏并极端依赖进口,高度发达的制造业是其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其科学研发能力十分强大,拥有大量的跨国公司和科研机构,每年科研经费约占全国GDP的1%,该比例位居发达国家榜首。宪政是英文Constitutionalism的中文译名,有的学者也将其译为立宪主义。宪法学家们也给宪政下了许多定义。这些定义侧重的角度不同,其表述或简或繁,但从中仍能归纳出宪政的基本的内涵。立宪主义承认权利先于宪法。一切对个人的侵害,不管有无法律的规定,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从宪政的人权目的看,都应施以救济。从现实意义看,对公民权利侵害的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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