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件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购买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流通股有特殊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投资行为则按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实施,与其他相关文件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境外金融机构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并优化中资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任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均需遵守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对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系指外国资本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卡公司、金融性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中详细规定。其中,第十五条强调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避免签订可能影响外资金融机构利益的协议或从事经营性活动,确保其纯正职能。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市场管理
金融机构在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时,必须遵循《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严格规定。以下是关键条件的概述:第七条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包括自动联接的后台业务处理系统以及实时风险管理系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发布了第10号令,修订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决定自2006年12月28日的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并立即生效。修改内容包括:第五条第二款更新为金融机构需根据风险管理能力开展业务,初次进行复杂衍生产品交易需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咨询。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应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为规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有效控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涵盖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工程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结算办法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的,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在先,施工合同在后,因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都是双方认可的,施工合同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故此工程结算时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合同签订金额与中标金额不一定相同。中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按单价合同执行。工程进行总承包招标的,会对工程进行暂估价,并且有招标公告中载明,而工程总承包招标金额,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中标价是投标中标时候的价格,合同价是中标以后和甲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价格。法律分析: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者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去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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