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并与公权力有直接关联。
一、监察法监察对象范围是什么
1. 监察法监察对象范围如下: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2)国家监察机关专职监察机构的干部。
(3)国家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工作人员。
(4)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的执法人员。
(5)其他有权审查、决定或者执行职务行为的人员。
2.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包括: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任命机关的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具有行政管理职务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其他形式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担负重要岗位职务的人员。
3. 监察范围的具体说明:
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这是因为他们作为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可能产生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需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二、监察对象范围涵盖的主体
监察对象是指受到监察机关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各种主体。
1. 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是监察对象的主要范围之一。政府机关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和责任,因此需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2. 企事业单位
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作为经济组织,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违法和犯罪行为,因此也属于监察对象的范围。
3.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群众团体、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团体在参与社会事务、代表社会利益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违法和犯罪行为,需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4. 个人
个人也可以作为监察对象的范围之一。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能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产生违法和犯罪行为,需要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三、监察对象范围的延伸
“从事公务的人员”概念的外延较为宽泛,是为了将以职务认定转变为职位认定,将以身份属性转变为以行为属性,实现监察全覆盖,将“关键少数”纳入监察对象范围。
《释义》对“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解释是:具有一定的行政资源或执法职能,以及行使公权力或行政权力的人员,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基层工作人员。
监察对象的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种主体。这样的范围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全面性和效果,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利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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