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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是什么意思?】

清心 2024-06-28 12:00:45 生活知识

高度盖然性是什么意思?

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给出定义。第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盖然性就是可能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须的性质。通常意义是在证据没有起到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无法证明某个待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而对盖然性较高的证据和事实加以认定。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法律主观: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意思:法院会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率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裁决。高度盖然性就是指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人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就是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名词解释:什么是高度盖然性

所谓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指的是一种极高的确定性和可信度。在某些领域中,比如科学研究或者法律审判中,我们需要对某个事实或者结论做出确定性和可信度尽可能高的判断。这时候,我们就可以使用高度盖然性的概念,来表示这种确定性和可信度。盖然性是指某个事实的可能性,但并非必然成立。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某个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因此需要对具有较高盖然性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认定。高度盖然性理由:第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消除法院对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第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法官可以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规则,结合案情对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自由裁量。第有助于实现公平与正义。高度盖然性: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径行裁判:是指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当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直接作出裁判。诉前禁令: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

高度盖然性在法律规定中,指的是在证据不足或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和逻辑推理,对某一事实的存在与否做出具有较高可能性的判断。它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高度盖然性的适用情境高度盖然性原则主要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得以应用。法律分析:高度盖然性规则是以授予法官职权主义与自由心证理论为前提,是法官以职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之高度盖然性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指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高度概率和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般视为对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

高度盖然性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法律分析: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给出定义。深度解析:法律视角下的高度盖然性法院在判断中,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即证据确信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时,认定事实存在。九龙坡区法院正是以此为依据,结合现有视频证据,做出了裁决。具体是指符合以下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证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律分析:民事诉讼的规律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除免证事实外,都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高度盖然性(可能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只能是法律事实。高度盖然性是证明标准,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

高度盖然性原则司法解释

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是指,证据不能推定事实,必须有确明确的证据支持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否则不予采信。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被认为是一条重要的证明规则。根据该规则,证据必须具备确凿和明确的特征才能作为事实的认定依据,并且不得推定事实存在,必须有证据直接证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确立“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之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逐渐摆脱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束缚,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系。排除合理怀疑与高度盖然性规则既然待查明的是业已完成的案件事实,就要求法律人构建一个证据链条,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进行复原。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证据,不是一个证据,是一个证据链条。证据链条上的每一个证据证据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指的是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可靠性。不能通过前述方法确定责任份额的,平均分配责任份额。第一百一十三条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不免除污染者的赔偿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高度盖然性是否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然而,高度盖然性与疑罪从无并不冲突,二者分别适用于民事和刑事诉讼,前者是证据规则,后者是刑事审讯中的原则,两者适用场景和目的截然不同。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强调的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监控盲区与技术进步的期待尽管监控可能无法详尽记录一切,但我们期待技术的进步能突破这一限制。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的概念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法庭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这一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误判和冤假错案。疑罪从无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刑事诉讼法里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熊达律师因为违背疑罪从无原则所以被永封了。他认为法院认定的证据极不严谨。判决推理错误,违背疑罪从无原则,未设身处地的还原实际情况。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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