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有哪些(留置措施的条件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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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的含义如下:留置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留置”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立案后,所实施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此为“留置”在私法上的适用,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私力救济措施。2012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出现了采用“留置”方式的行政强制措施。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既包括作为监察对象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符合三个条件:涉案要件。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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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采用的惯用措施,是与调查人员人身自由相关的严厉措施,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有涉嫌贪污贿赂、失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回答者、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士等。留置措施并不是一种监察机关经常采用的措施,它是一项设计被调查人的人参自由的严厉措施。它的意思就是指当被调查人涉及重大案情,并且可能逃跑、自杀或者毁灭证据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分析纪检委对其进行留置的,一般是最长为三个月的时间,但是如遇特殊情况会延长至六个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是由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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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如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留置适用于以下情形:第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能执行留置措施往往是会符合相关情况,要是当事人觉得自己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后是很不公平的事情,自己没有犯罪自然它也会被解除了。被留置的具体条件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被调查人可能逃跑、自杀的;被调查人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毁灭证据的;其被调查人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监察委留置程序:审批。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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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立案前措施。警察在抓获嫌疑人后,首选要留置盘问,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好证据,然后决定是否立案,所以先留置后立案。立案后可以采取的措施比较多,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人员讯问、询问、留置、对相关场所搜查、调取相关音视频资料以及各类记录、对涉案财产及场所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立案的首要条件是应有犯罪事实,若没有犯罪事实的话就不能立案;留置的意思法律上的留置就是监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所。所以说要采取留置措施必须要先立案,不可能没有任何理由就进行留置措施。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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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作为处罚的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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