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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民事纠纷案二审判决后,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监督权吗?

清心 2024-10-20 17:00:03 科普问答

民事纠纷案二审判决后,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有监督权吗?

如果是二审已经判决生效了,则一审同级的检察院没有监督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再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抗诉,从某层面来说,也是对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立案的一种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情形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民事案件二审后是不能再上诉的。我国诉讼制度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认为终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各自承担着独特的职责,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尊严。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石。职责分工与相互独立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各类案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分析:公检法就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关系由《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是中国政法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它们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能,并在刑事诉讼中相互协相互制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它们的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检察院、公安局、法院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三者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关系由《刑事诉讼法》调整。其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领导体制的区别

不一样,检察院需受上级领导,人民法院只是受上级指导和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2各级人民法院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领导。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业务上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实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以及二者的区别;公安机关的性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领导体制是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负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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