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遵循严格规定。第五条强调,设立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或从事相关业务,名称中不得包含“货币经纪”字样。第六条在批准时,监管会考虑市场状况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为了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深化和完善,以及实施对货币经纪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旨在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第十三条:所有申请材料需以中文书写,一式三份提交。第十四条:分公司设立的审批流程和时间与法人机构一致。第十五条:设立货币经纪公司代表处需依照相关规定,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详细申请材料,银监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上报最终决定。通知明确指出,各银监局需要严格遵循此《细则》,将其作为指导和执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的重要依据。这份细则的出台,旨在提升货币经纪行业的规范化运作,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效率,同时也为货币经纪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规章制度。
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拓宽不良资产转让类别,允许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第放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门槛要求,允许对公贷款不良资产以单户的形式进行转让。第拓宽不良资产转让对象,允许更多金融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第不良资产转让的地域范围有所放宽,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不受区域限制。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包括进行资产的核销,进行资产的诉讼追偿,进行资产的重组,进行债权的转股权,通过多样化出售,对资产进行出售,进行资产的破产清偿,进行资产的租赁等方式。财政部、银监会近日下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这一新办法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组包门槛由之前的10户可批量转让,降低至3户,可以说是之前《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的进一步补充。法律分析:不良资产转让规定如下:批量资产转让不良资产进行组包,须定向转让给金融管理公司,并以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价值最大化为原则;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调查,否则如果违反规定虽不至于使得转让合同无效,但可能会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面,银行不得销售未经市场分析、风险管控不明确、评级不清晰或复杂金融衍生工具导致严重不对称风险的产品。保证收益承诺也需明确附加条件,且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行不得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销售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如风险提示、客户同意等。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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