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有享受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救助的权益。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如下: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受教育者有权利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程学习、实验实践、群体活动等。他们也有权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这些资源的提供有助于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获取知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受教育者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色或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金的资助。这些资助措施帮助受教育者减轻经济负担,更好地完成学业。
3.在学业成绩评价、学籍管理等方面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受教育者有权在学业成绩评价、学籍管理等方面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不公正地对待受教育者,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和管理,确保受教育者的权益。
4.享有申诉和维权的权利
受教育者在受到学校处分、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他们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对学校的处分进行复议或寻求法律保护。
5.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背景如何,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6.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
受教育者有权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决策过程。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充分听取受教育者的意见和建议,为受教育者提供合适的学习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