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有限制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小编将结合相关内容详细介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况。
1.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包括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但是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和合法性审查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指导和协助,而不直接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合法性审查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行为,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 不属于纯粹内部行为
纯粹内部行为是针对内部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其下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等行为,或对下属机构权力的配置、划定等行为。这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 不属于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调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调解解决的行为,而仲裁行为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机关对争议进行仲裁的行为。这些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 不属于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事务达成的协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些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由于其具有特殊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和合法性审查行为
- 不属于纯粹内部行为
- 不属于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 不属于行政协议(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特殊情况)
以上是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详细介绍,理解这些内容有助于对行政诉讼法的正确认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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