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一、留置权的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法律依据
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人享有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留置权的效力得通过合同方式约定。
三、留置权的主体
留置权的主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留置权人:留置权人是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债权人。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拥有财物却未履行到期债务的一方。
四、留置权的条件
留置权的主要条件如下:
合法占有:留置权人必须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
债权存在:留置权是建立在债权存在的基础上的。
到期未清偿:债权未得到清偿或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
五、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有权优先从留置财产中受偿。
权利保护:留置权人可以行使留置财产的占有和处分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支持:留置权是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
六、留置权的终止
留置权的终止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债权清偿:债权得到清偿时,留置权终止。
留置财产丧失:留置财产丧失或毁损到无法变卖时,留置权终止。
终止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终止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占有债务人财物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留置权的主体为留置权人和债务人。留置权需要满足合法占有、债权存在和到期未清偿等条件,其效力表现为优先受偿权、权利保护和法律支持。而留置权的终止可以通过债权清偿、留置财产丧失和终止约定等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