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小编主要讨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相关内容,筛选出不准确的表述,并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1.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股份转让做出明确限制。这种表述是错误的。
3. 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股东决定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某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之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人民法院会支持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4. 公司无法收购本公司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方式获得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
5. 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 公司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方式获得本公司的股份。
7. 公司债发行主体只限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发行公司债的主体并不限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其他形式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设有股东会。股东会是决策权的最高机构。
9.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
通过对上述表述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错误的表述:
错误的表述: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 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司无法收购本公司的股权
- 公司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公司债发行主体只限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委派
以上是对这些表述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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