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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处罚条例[持有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清心 2024-07-05 11:59:43 经验知识

持有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有以上之一的情况,没收违反法律规定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判违法所得两倍到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判罚款三千元到一万元;情况严重的,命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法律分析:非法出版物没有治安管理处罚。非法出版物给予行政处罚,例如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非法出版物的刑法处罚是:非法出版,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复发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处罚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复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出版物认定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出版书籍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销售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怎么罚

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是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其职权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设备,如果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责令停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分析:非法经营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和非法出版可能有关的罪名有?

和非法出版可能有关的罪名如下:制造、贩卖、传播非法出版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制造、贩卖、传播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10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主要涉及到非法经营罪。编印、翻录的图报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其它与出版条例相违背的出版物。如有上述内容,法院将依法对非法出版的出版物和非法收入予以没收,并对非法出版物的二至十倍以下罚款;无违法行为者,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发证机关责令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侵犯著作权罪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等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非法经营罪即违反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二者的罪状都能够涵盖制作贩卖盗版图书的行为。非法出版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一种,而她大量印刷并且出售个人志的行为,就触犯了非法出版的罪名。个人志印刷销售都属于非法出版的范畴,17年深海案同样是因为个人志的问题而被判刑,法律对于这一块的界定和量刑还不够完善。

网络非法出版物如何认定处理

对于网络非法出版物,则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法律依据:《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图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复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出版物的认定是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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